《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    2024-03-15 10:10    |   作者:

問:《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出臺的背景?

答:2022年3月16日,《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關于加快公路超限檢測站及不停車超限檢測點建設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22〕19號)文件下發,在全區規劃布局287個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期間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于2023年4月、10月作了兩次調整,最終調整為307個;其中22個新增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為2024年建設項目,6個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因公路改擴建申請延遲建設。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區共完成279個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建設任務。同時,為了配合公路超限檢測站及不停車超限檢測點的應用,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開發了廣西交通運輸治超聯網系統平臺。該平臺于2023年12月31日前接入了全區277個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數據,并鏈接了自治區道路運政系統平臺以及自治區高速公路出入口、龍門架數據,實現了自治區、市、縣三級聯網。為了盡快發揮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科技賦能治超的作用,提升我區治超信息化水平,進一步規范我區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運行、管理維護和數據運用等工作,促進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制定了本規范性文件。

問:本《辦法》規范調整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主要是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設置的全區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在建成投入使用后的運行管理以及運用采集的電子數據對超限違法貨運車輛查處等行為的規范。

問:本《辦法》對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采集的電子數據做了怎樣的規定?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對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取證的相關規定,《辦法》從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的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質量、設置、記錄內容、記錄信息有效告知當事人等方面進行規范,并且明確了采集的電子數據必須經過調查屬實方可作為證據,嚴把了“法律依據關”、“質量關”、“設置關”、“記錄關”、“告知關”。

問:超限通行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按照提示及時主動到指定地點消除違法狀態的如何處理?

答:《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超限通行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按照提示及時主動到指定地點消除違法狀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公安交警部門已經作出罰款處罰的除外:

(一)車貨總質量未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20%(含本數)且初次違法,給予批評教育,可以不予處罰;經檢核為第二次違法的,予以口頭警告;第三次違法的,超限部分減輕至100元/噸實施處罰。

(二)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20%以上60%(含本數)以下的,超限部分減輕至200元/噸實施處罰。

(三)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60%以上100%(不含本數)以下的,超限部分減輕至300元/噸實施處罰。

(四)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100%及以上的,超限部分按照500元/噸的標準實施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同時,《辦法》第三十條還規定,對一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累計超過3次(不含本數)的,不適用輕微首違不罰、從輕減輕處罰規定。

問:對當事人在短信、電話等通知規定期限內主動交代的如何處理?

答:《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在短信、電話等通知規定期限內主動交代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公安交警部門已經作出罰款處罰的除外:

(一)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5%以上20%(含本數)以下的,超限部分減輕至100元/噸實施處罰。

(二)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20%以上60%(含本數)以下的,超限部分減輕至200元/噸實施處罰。

(三)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60%以上的100%(不含本數)以下的,超限部分減輕至300元/噸實施處罰。

(四)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100%及以上的,超限部分按照500元/噸的標準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同時,《辦法》第三十條還規定,對一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累計超過3次(不含本數)的,不適用輕微首違不罰、從輕減輕處罰規定。

問:對當事人在短信、電話等通知規定期限內未主動交代接受處理的又如何處理?

答:《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車輛所有人收到短信提示后在規定時限未到場接受調查,車籍地為本地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在通知期限屆滿后60天內上門進行現場調查;車籍地為區外,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所在地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廣西治超平臺上設置電子圍欄在全區范圍內對涉嫌超限運輸車輛實施精準稽查。經設置電子圍欄在現場查處或上門現場調查(除有證據證明沒有收到短信通知外)確定違法事實的,對超限部分嚴格按照500元/噸的標準予以處罰。

問:對故意采取急剎車、反復倒車過磅檢測、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使用偽造的機動車號牌等方式逃避檢測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答:《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故意采取超低速行駛、急剎車、反復倒車過磅檢測、壓邊壓縫偏離稱重設備、多車輛并排或首尾緊隨等方式逃避檢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強制拖離或者扣留車輛,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扇」室舛氯潭ǔ迿z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
 ?。ǘ┎扇《掏抉g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

同時,《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貨運車輛跨道、壓線、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使用偽造的機動車號牌等方式逃避不停車超限檢測的交通違法行為,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將違法線索報告公安交警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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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問:《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出臺的背景?

答:2022年3月16日,《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關于加快公路超限檢測站及不停車超限檢測點建設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22〕19號)文件下發,在全區規劃布局287個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期間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于2023年4月、10月作了兩次調整,最終調整為307個;其中22個新增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為2024年建設項目,6個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因公路改擴建申請延遲建設。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區共完成279個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建設任務。同時,為了配合公路超限檢測站及不停車超限檢測點的應用,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開發了廣西交通運輸治超聯網系統平臺。該平臺于2023年12月31日前接入了全區277個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數據,并鏈接了自治區道路運政系統平臺以及自治區高速公路出入口、龍門架數據,實現了自治區、市、縣三級聯網。為了盡快發揮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科技賦能治超的作用,提升我區治超信息化水平,進一步規范我區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運行、管理維護和數據運用等工作,促進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制定了本規范性文件。

問:本《辦法》規范調整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主要是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設置的全區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在建成投入使用后的運行管理以及運用采集的電子數據對超限違法貨運車輛查處等行為的規范。

問:本《辦法》對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采集的電子數據做了怎樣的規定?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對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取證的相關規定,《辦法》從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的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質量、設置、記錄內容、記錄信息有效告知當事人等方面進行規范,并且明確了采集的電子數據必須經過調查屬實方可作為證據,嚴把了“法律依據關”、“質量關”、“設置關”、“記錄關”、“告知關”。

問:超限通行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按照提示及時主動到指定地點消除違法狀態的如何處理?

答:《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超限通行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按照提示及時主動到指定地點消除違法狀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公安交警部門已經作出罰款處罰的除外:

(一)車貨總質量未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20%(含本數)且初次違法,給予批評教育,可以不予處罰;經檢核為第二次違法的,予以口頭警告;第三次違法的,超限部分減輕至100元/噸實施處罰。

(二)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20%以上60%(含本數)以下的,超限部分減輕至200元/噸實施處罰。

(三)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60%以上100%(不含本數)以下的,超限部分減輕至300元/噸實施處罰。

(四)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100%及以上的,超限部分按照500元/噸的標準實施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同時,《辦法》第三十條還規定,對一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累計超過3次(不含本數)的,不適用輕微首違不罰、從輕減輕處罰規定。

問:對當事人在短信、電話等通知規定期限內主動交代的如何處理?

答:《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在短信、電話等通知規定期限內主動交代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公安交警部門已經作出罰款處罰的除外:

(一)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5%以上20%(含本數)以下的,超限部分減輕至100元/噸實施處罰。

(二)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20%以上60%(含本數)以下的,超限部分減輕至200元/噸實施處罰。

(三)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60%以上的100%(不含本數)以下的,超限部分減輕至300元/噸實施處罰。

(四)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100%及以上的,超限部分按照500元/噸的標準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同時,《辦法》第三十條還規定,對一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累計超過3次(不含本數)的,不適用輕微首違不罰、從輕減輕處罰規定。

問:對當事人在短信、電話等通知規定期限內未主動交代接受處理的又如何處理?

答:《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車輛所有人收到短信提示后在規定時限未到場接受調查,車籍地為本地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在通知期限屆滿后60天內上門進行現場調查;車籍地為區外,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所在地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廣西治超平臺上設置電子圍欄在全區范圍內對涉嫌超限運輸車輛實施精準稽查。經設置電子圍欄在現場查處或上門現場調查(除有證據證明沒有收到短信通知外)確定違法事實的,對超限部分嚴格按照500元/噸的標準予以處罰。

問:對故意采取急剎車、反復倒車過磅檢測、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使用偽造的機動車號牌等方式逃避檢測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答:《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故意采取超低速行駛、急剎車、反復倒車過磅檢測、壓邊壓縫偏離稱重設備、多車輛并排或首尾緊隨等方式逃避檢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強制拖離或者扣留車輛,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扇」室舛氯潭ǔ迿z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
 ?。ǘ┎扇《掏抉g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

同時,《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貨運車輛跨道、壓線、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使用偽造的機動車號牌等方式逃避不停車超限檢測的交通違法行為,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將違法線索報告公安交警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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